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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长江岸线资源有偿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长江岸线资源有偿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池政〔2008〕7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池州市长江岸线资源有偿使用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第41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六日

  池州市长江岸线资源有偿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长江岸线资源开发的规划管理,保障岸线资源科学合理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池州市长江岸线资源开发总体规划》(池政〔2005〕39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长江岸线开发利用和管理的,应当遵守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长江岸线,是指长江两岸防洪江堤迎水一侧堤脚线至中泓线的水域与相关陆域共同组成的地带,岸线的陆域纵深一般为800-1000米。我市境内长江岸线由下列岸线组成:西自皖赣交界处、东到青通河口的南岸岸线,以及本段中我市所有江心洲的岸线。
  第四条 长江岸线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坚持“项目配置岸线,岸线运作产业”的原则,应符合“统筹规划、综合利用、集约开发、持续发展”的总体要求。
  第五条 根据《池州市长江岸线资源开发总体规划》评价标准,我市长江岸线分为1级岸线、2级岸线和3级岸线。
  第六条 新建项目长江岸线使用权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并按年缴纳长江岸线资源管理费。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使用长江岸线,可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和非赢利公益事业项目;
  (二)国家或者省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
  (三)军事设施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 长江岸线使用权的出让底价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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