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乡镇财政所负责受理农民补贴申请工作,并将相关资料录入管理系统,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核。
(二)商务部门工作职责。
1.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和指导全省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参与制定和组织实施全省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召开推广工作动员暨培训会议;组织开展宣传活动,公告家电下乡政策;会同省财政厅及时查处违规中标企业及其销售服务网点,对其违纪行为,提出整改意见并扣罚保证金,同时报商务部和财政部备案。
2.市(地)、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加强协调和检查督促工作:参与制定和组织实施本地区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牵头建立推广工作协调机制;受理中标企业在本地区的销售服务网点备案工作,并登录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对符合条件和标准的网点予以确认;指导乡镇和备案销售网点的宣传活动,将家电下乡推广工作的重要意义和补贴政策宣传到村,通知到户;及时登录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对本地区销售网点实施动态检查管理;协调中标企业抓好销售服务网络建设,检查四类产品的销售网点分布情况,对存在问题的销售网点及突发事件,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省商务厅;指导中标企业健全应急预案,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防范促销安全事故等问题,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要现场指导、妥善处理;会同财政部门公布举报电话,认真履行职责,对地方保护、市场垄断、欺行霸市、恶意竞争、坑农害农以及骗取补贴资金等违纪违规问题,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并上报处理情况。
(三)省信息产业厅负责全省家电下乡工作中对供货企业和服务企业的诚信管理工作。
(四)省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全省家电下乡整体宣传工作,重点做好家电下乡前期宣传工作。
(五)省监察厅负责对家电下乡政策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认真执行政策,查处家电下乡工作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六)省国税局、地税局负责管理指导家电下乡销售企业及其网点正确使用发票。
(七)省工商局负责家电下乡工作中的产品流通市场监管工作。
(八)省质监局负责下乡家电的质量监督工作。
(九)省农垦总局和省森工总局结合本系统实际情况,制定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和
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报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核准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