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池政〔2008〕6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业经第41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改善居民住房条件,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便利购房需求
(一)放宽公积金贷款条件。凡符合贷款条件的职工,在本市主城区购买自住房,不受面积、价格及贷款次数限制,均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审核发放。降低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购买商品住房首付比例可下调为20%。提高贷款额度,借款人夫妻双方均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最高额度由20万元调整为25万元;只有一方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最高额度由10万元调整为15万元。延长贷款还款期限,贷款还款最长期限由15年调整为20年。
(二)鼓励外来人口购置房产。在外地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居民在主城区购置房产时,在提供必要的证明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可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并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各项政策。
外来人口在主城区购房的,可凭经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办理户口入户手续,并在子女入学、就医、教育等方面享受与本地居民同等政策。
(三)自本意见施行之日至2009年9月30日期间,凡在本市主城区购买商品住房(不含拆迁安置房),并在2010年底前办理产权登记的,根据所购房屋建筑面积,按20元/平方米的标准,由市统筹给予购房人一次性补助(在城市配套费中列支),并按购房人所缴纳契税总额50%的数额给予一次性补助。
(四)激活房地产二级市场。自本意见施行之日至2009年9月30日期间,凡在本市主城区购买存量住房,并在2010年底前办理产权过户登记的,由市财政一次性按购房人所缴纳契税总额50%的数额给予补助。
二、保持市场供需平衡
(五)根据市场需求,合理调控土地供应量,保持房地产市场供需平衡。确保主城区2008年下半年经营性土地供应不突破年度计划,并争取在供应总量上有所压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