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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央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央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8〕63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中央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十二月五日

  黑龙江省中央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政策,规范中央投资项目管理,确保中央投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及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黑龙江省行政范围内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国债投资以及各中央专项基金的项目(以下简称中央投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根据国家扩大内需相关政策,黑龙江省中央投资项目主要用于:

  (一)保障性安居工程。

  (二)农村民生工程和农村基础设施。

  (三)铁路、公路和机场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

  (四)医疗卫生、教育文化等社会事业发展。

  (五)节能减排和生态建设工程。

  (六)自主创新和产业结构调整项目。

  (七)其他符合国家扩大内需投向的项目。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国家相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以及国家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的要求,按照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好中央投资项目审核上报以及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中央投资项目要符合国家和省中长期发展规划、有关行业发展规划和专项建设规划以及国家扩大内需的投向重点,不符合规划要求以及投向重点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及有关部门不受理申请,不上报国家申请中央投资。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按照国家现有投资渠道,通过以下渠道向国家申报中央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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