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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五、开展新农合工作所需的工作业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在新农合医疗资金中列支。
  六、新农合的参保范围和对象为未参加本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或异地医疗保险的杭州市区农村户籍居民,因建设征地和撤村建居后的市区农转非人员,以及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市区城镇非从业人员。
  七、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应在纳入参保范围的3个月内,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并享受缴费所属结算年度的医保待遇,其中新符合参保条件并按规定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该结算年度剩余月份的医保待遇。
  八、未按规定办理参(续)保缴费手续的,视为中断参保。中断参保后,只能参加下一结算年度的新农合,并从下一结算年度首月起的6个月后享受该结算年度剩余月份的医保待遇。
  九、符合新农合参保条件的人员每年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或由街道、镇指定地点)办理参(续)保手续。首次办理参保手续的人员,应提供本人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一张一寸近照,办理参保手续后领取《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证历本》;符合免缴条件的人员在办理参(续)保手续时还应按规定提供相关证件或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十、建立新农合统筹基金。统筹基金由个人缴纳、各级财政补助、集体扶助和基金利息等资金组成,用于参保人员住院、规定病种门诊和普通门诊医疗。
  十一、参保人员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同一结算年度内缴费标准不变。
  2009年度杭州市区新农合的筹资标准为360元,其中农村居民(含农转非人员)个人缴纳100元,市补助100元(含国家、省补贴),区、街道(镇)补助160元。城镇非从业人员每人每年缴纳360元。今后新农合的筹资标准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具体调整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核准后公布执行。
  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或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农村五保户、“三无”人员、重点优抚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市、区财政各按50%比例予以补贴。
  十二、新农合的参(续)保和缴费时间为每年的9月15日至12月15日(节假日除外);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其户籍所在区有关机构负责征收,在每月15日前将上月征收的新农合保险费缴至市医保经办机构,市医保经办机构在年底前缴入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市、区、街道(镇)的补助资金按规定划入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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