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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1日)废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政函〔2008〕27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杭州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城乡居民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市委〔2007〕42号)精神以及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农村居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的医疗保险制度,是本市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新农合由政府组织实施。农村居民除已参加城镇职工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外,应以家庭为单位参加新农合,履行缴费义务,遵守相关规定,享受统筹待遇。新农合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助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杭州市区[包括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和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作为一个统筹地区,统一新农合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要坚持合理筹资、适度保障的原则,确定筹资水平、起付标准、基金承担比例和最高限额。
  三、市政府成立由发改、劳动保障、卫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等部门和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和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政府(管委会)组成的新农合工作领导小组,协调相关工作,加强指导和督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具体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四、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主管全市的新农合工作,各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新农合工作,各级医保(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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