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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软件园管委会关于厦门市软件园研发楼回购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软件园管委会关于厦门市软件园研发楼回购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2008〕281号)


市财政局,市国土房产局,市工商局,市信息局,思明区政府,湖里区政府,火炬开发区管委会,软件园管委会:

  现将厦门市软件园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厦门市软件园研发楼回购实施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厦门市软件园研发楼回购实施办法(试行)
(厦门市软件园管理委员会)

  第一条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软件园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厦府办〔2007〕250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市软件园研发楼回购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软件园管理委员会负责市软件园研发楼回购管理工作,市土地开发总公司或其授权单位负责研发楼回购具体工作。

  第三条 园区企业因破产、清算或自愿退出园区,应向市软件园管理委员会办理退园手续,申请回购或转让所购研发楼。

  第四条 园区企业所购研发楼为限售商品房,企业转让或再转让所购研发楼的,受让方必须为取得入园购房资格的企业。转让后的研发楼仍为限售商品房性质,市国土房产部门仍按限售商品房办理土地房屋权证。

  第五条 园区企业经市软件园管理委员会批准回购其所购研发楼的,由市土地开发总公司或其授权单位负责研发楼回购具体工作。

  第六条 园区企业存在以下情形的,市软件园管理委员会有权强制企业退出园区,企业所购研发楼由市土地开发总公司或其授权单位实施回购。

  (一)企业未经批准超越经营范围经营,在规定期限仍未完成整改的;

  (二)企业未经批准将所购研发楼用于出租的;

  (三)企业未经批准转让所购研发楼的;

  (四)企业所购研发楼交付后空置达三个月以上的;

  (五)企业以弄虚作假方式骗取入园购房资格,或以各种形式实质炒卖所购研发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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