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生产经营促进全省工业稳定发展的意见
(甘政发〔2008〕8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今年以来,我省工业发展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特别是受世界金融危机波及影响,有色、冶金、电力等支柱产业生产和效益急剧下滑,全省工业增长速度明显回落。为支持企业渡过难关,促进全省工业稳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搞好综合协调和要素保障。强化企业生产经营调度,认真分析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采取应对措施。抓紧抓好煤电油运的产需衔接,切实保障生产要素稳定供应。
二、落实困难企业保险优惠政策。全面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率,困难企业可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社保补贴,鼓励困难企业开展在岗培训,妥善解决困难企业支付经济补偿”等五项政策,减轻企业负担,稳定职工就业。
三、实施重大技术改造项目财政贴息。积极争取国家对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的贴息政策,省级和市州财政着力整合企业技术改造资金,采取贴息方式,支持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并引导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加强对技术改造项目的支持。
四、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已经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用于支持企业改革与发展和重大项目建设。对确属困难的国有企业,经省政府批准后,缓缴或免缴国有资本收益。
五、加大技术创新支持力度。对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企业的固定资产及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六、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国家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其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度至第六年度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