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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六条 救助基金年终结余全额结转下一年度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救助基金年终不足,市公安交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核定补贴规模,提出将不足的部分转为财政补贴的意见,经市基金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救助基金应当专款专用,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设立专门财政账户和支出账户,进行核算管理。

  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每年编制救助基金收支计划草案,提交市基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市公安交管部门在核定抢救费用或者丧葬费用中发现医疗机构或者殡葬服务机构有涉嫌违反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市卫生部门、市民政部门。市卫生部门、市民政部门接到市公安交管部门通报后应当依法对相关医疗机构或者殡葬服务机构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条 市卫生部门应当每年不定期组织市公安交管部门、深圳保险行业协会对医疗机构按照规定标准对有关受害人的抢救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市民政部门应当每年不定期组织市公安交管部门、深圳保险行业协会对殡葬服务机构按照规定标准进行殡葬服务进行监督检查。

  市卫生部门、市民政部门应当将检查结果向市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十一条 深圳保险监管机构应当每季度第一个月对上季度保险公司救助基金缴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应当通报市公安交管部门。

  第十二条 市保险行业协会应当在每季度开始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安交管部门提供上季度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承保数据及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在本市内承保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于每季度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救助基金账户(户名:深圳市财政局,账号:44201501100050000673,开户行:建行深圳分行营业部)缴纳所应承担的金额,市财政部门应当出具财政专用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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