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批准。
四、审批条件
(一)申请人为管理线上的村庄、厂、矿、旅游等单位和政府重点工程穿越管理线的单位;
(二)因居民生活、企事业单位生产和建设工程建设确有需要增设或变动道口、码头和专用通道;
(三)不影响特区管理线的正常管理和武警边防部队的执勤工作。
法律依据: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二线自管口、临时口开设申请表》(原件1份);
(二)提供设置自管口、临时施工口的规模、必要性分析和管理模式的相关材料(原件各1份)。
法律依据: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二线自管口、临时口开设申请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信息网站(http://www.szka.gov.cn/ zwgk2/index.htm1)免费下载。
七、审批受理机关
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
八、审批决定机关
初审决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
九、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
(二)市口岸办会同武警边防部队到现场勘察;
(三)符合要求的,向广东省人民政府递交初审意见。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决定;初审同意的,递交广东省人民政府核准。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初审意见书;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核准后核发《××自管口》、《××临时施工口》,有效期限视项目有效期限而定。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