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府口〔2008〕57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
(共2项)
编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
01 二线自管口、临时口的开设(初审)
02 口岸及通道检查站区域内建设项目及设施设备使用
01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二线自管口、临时口的开设(初审)
一、审批内容
对在特区与内地之间陆地管理线上增设或变动道口和专用通道(包括二线自管口、临时施工口)进行初审。
二、设定依据
(一)《
深圳经济特区与内地之间人员往来管理规定》(1986年2月22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1997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第
七条;
(二)《
深圳经济特区与内地之间人员往来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深府〔1992〕112号)第
三十条、第
三十一条、第
三十三条、第
三十四条、第
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