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法人单位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非法人单位提供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如果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港、澳、台人士或外国人,则提供回乡证、台胞证或护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如果相关文件或证照上没有登记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的姓名,还需提交任命文件(复印件1份);
5.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6.有上级主管单位的,还需提供主管单位代码证(复印件1份);
7.外资法人企业还需提交预赋码通知单上联(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和批准证书(复印件1份)。
注:所有复印件要求清晰,使用A4规格大小纸张。如果受理人员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有疑义,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相关证明材料。
(二)办理代码变更、到期换证、年检的,组织机构除提供上述第(一)项规定材料外,还应提供原代码证书正、副本及信息IC卡;变更单位名称还需提供工商部门核发的变更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三)补办代码证、信息卡的,组织机构除提供上述第(一)项规定材料外,还应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遗失证明(原件1份);遗失补办正本还需在深圳特区报或商报上刊登遗失声明,并提供整版报纸(原件1份);
(四)申请注销:
1.企业单位提供工商部门核发的注销通知书,其他单位提供审批登记部门的注销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原代码证书正、副本及信息IC卡(原件);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基本信息登记表》,该表格可到市行政服务大厅12-14号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http://www.szbqts.gov.cn)和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深圳分中心网站(http://www.szdm.org.cn/Index.aspx)进行下载,初次申办的,可进行网上申报。
七、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法律依据:《
广东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
四条;《
深圳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
三条。
受理地点:
(一)市民中心市行政服务大厅12-14号窗口;
(二)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福田区华强南路无线电管理大厦10楼1002室;
(三)宝安区新安二路海关大厦9楼;
(四)龙岗区清林中路海关大楼西座8楼。
八、登记决定机关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法律依据:《
广东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
四条;《
深圳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
三条。
九、登记程序
(一)申请人带齐第五项所列资料到办事窗口办理;
(二)资料齐全的,窗口人员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不予受理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窗口人员对资料进行审核,在本办法规定时限内做出决定。予以登记的,颁发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不予登记的,书面告知理由。
法律依据: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登记时限
一般组织机构,3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享受“直通车”服务的大企业,1个工作日内完成(未在享受直通车服务名单内列明的下属机构,不在此限)。
法律依据:《
深圳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
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