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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天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十四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4号 非行政许可登记事项:组织机构代码登记

  一、登记内容

  办理依法成立的组织机构代码的登记,核发代码证书,办理代码证变更、换证、补发及注销。

  二、设定依据

  (一)《广东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2001年1月1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发布)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二)《深圳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2005年4月2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41号发布)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三、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办理。

  四、登记条件

  下列组织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代码登记,领取代码证书:

  (一)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经企业登记主管部门登记的经营单位;

  (三)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经有关部门核准登记的中央和外省市驻深机构;

  (五)其他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组织机构。

  法律依据:《深圳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四条

  五、申请材料

  (一)初次申领:

  1.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基本信息登记表(原件1份,需加盖单位公章且公章必须与相关证照上的名称完全一致);

  2.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机关提供机构编制部门批文,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工会提供工会法人资格证书,社团提供社团登记证,民办非企业提供民办非企业登记证副本,以上批文、证书必须合法、有效(复印件1份,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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