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天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二十五条、第
七十四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4号 非行政许可登记事项:组织机构代码登记
一、登记内容
办理依法成立的组织机构代码的登记,核发代码证书,办理代码证变更、换证、补发及注销。
二、设定依据
(一)《
广东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2001年1月1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发布)第
四条、第
六条、第
七条、第
十条、第
十一条、第
十二条、第
十三条;
(二)《
深圳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2005年4月2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41号发布)第
三条、第
四条、第
五条、第
八条、第
九条、第
十条、第
十一条。
三、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办理。
四、登记条件
下列组织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代码登记,领取代码证书:
(一)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经企业登记主管部门登记的经营单位;
(三)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经有关部门核准登记的中央和外省市驻深机构;
(五)其他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组织机构。
法律依据:《
深圳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
四条。
五、申请材料
(一)初次申领:
1.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基本信息登记表(原件1份,需加盖单位公章且公章必须与相关证照上的名称完全一致);
2.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机关提供机构编制部门批文,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工会提供工会法人资格证书,社团提供社团登记证,民办非企业提供民办非企业登记证副本,以上批文、证书必须合法、有效(复印件1份,验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