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法律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十七条第三款。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3号 非行政许可登记事项: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一、登记内容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含注册登记和变更登记)。
二、设定依据
(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国务院令第373号发布)第
二十五条;
(二)《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国质检锅〔2003〕207号);
(三)《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
三、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登记。
四、登记条件
(一)设备经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并在检验有效期内;
(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建立了设备的相关安全技术档案;
(三)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经定期校验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四)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建立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五)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制定了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六)作业人员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并经使用单位聘用;
(七)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由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八)使用锅炉压力容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变更登记:
1.在原使用地未办理使用登记的;
2.在原使用地未进行定期检验或定期检验结论为停止运行的;
3.在原使用地已经报废的;
4.擅自变更使用条件进行过非法修理改造的;
5.无技术资料和铭牌的;
6.存在事故隐患的;
7.安全状况等级为4、5级的压力容器或者使用时间超过20年的压力容器。
法律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五条、第
二十一条、第
二十六条、第
二十七条、第
二十八条、第
三十条、第
三十一条、第
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1月10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发布)第
五条。
五、申请材料
(一)注册登记:
1.锅炉、压力容器:
(1)锅炉压力容器使用(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