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保障措施
(一)加大对边境民族地区的资金投入。
1省财政逐步加大对边境县 (市)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积极争取国家对边境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财政性建设资金、专项建设资金、各项财政扶贫资金以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资金要向边境民族地区倾斜。在安排国债和中央预算内公益性项目资金时,积极争取国家逐步减少边境县 (市)的配套比例。
2积极争取国家少数民族发展 (兴边富民行动)资金。兴边富民行动补助资金重点用于兴边富民行动重点县 (市)边境沿线乡村人畜饮水、泥草房、危旧房改造和农民增收致富产业基地等3项工程建设。每个重点县确定1-2个边境乡 (镇)作为兴边富民重点乡 (镇),用好、用足兴边富民补助资金,提高资金效益和项目示范效应。边境市 (州)、县 (市、区)也要安排一定比例的配套资金,用于开展兴边富民行动。
3积极帮助边境地区拓宽融资渠道,加大对边境地区的金融扶持力度。金融机构对边境地区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和信贷原则的贷款需求给予积极支持,政策性银行对边境地区开发建设给予重点倾斜。省农发办将边境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全部纳入国际农发基金滚动开发项目区,并加大投入力度。积极争取国家对民贸和民族特需商品企业扶持资金,落实优惠贷款利率政策,增强民贸企业对信贷资金的吸引力。
(二)加大扶贫攻坚工作力度。
1推进兴边富民行动与扶贫开发工作相结合。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农村扶贫开发2010年规划纲要》。扶贫工作部门在研究制定具体扶贫工作规划时,继续在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等方面给予边境县 (市)更多的倾斜和照顾,将边境地区未实施扶贫开发规划的贫困村纳入整村推进扶贫开发规划,优先实施。
2进一步加大对边境民族乡、村的扶持力度。以工代赈、兴边富民、财政扶贫资金重点向边境民族乡、村倾斜。继续推进对口帮扶工作,实现优势互补,协调发展。省在确定省直部门扶贫联系点时,要重点安排边境地区贫困乡村作为联系点。
(三)全面落实发展社会事业的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农村义务教育 “两免一补”政策,对边境地区寄宿制学校新建和改扩建工程项目,优先纳入省级发展建设计划,并逐步提高边境地区中小学办公经费的保障水平。对民族自治地方边境乡 (镇)不适宜创办寄宿制学校而实行通勤的学生,由当地财政给予适当的交通费补助。积极开展以继承和发展民族文化为宗旨的文化设施建设工程。加大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工作力度,加强城乡医疗救助,提高覆盖面和补偿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