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资质认定申请的受理、组织评审、相关政策指导、资质认定后续监管;负责与国家认监委以及有关单位的协调联络。
(三)各有关司法鉴定机构根据试点工作部署,积极进行筹备,按时完成各阶段工作任务。
四、工作依据及范围:
工作依据:
《决定》、司法部《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备标准(暂行)》、116号通知;质量技术监督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工作范围:涉及法医、物证、声像资料三大类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名单及业务范围见附表)均属试点工作范围。
试点工作期间,新申请司法鉴定机构执业资质的,须按照市司法局、市质监局的要求同步开展资质认定工作;试点工作结束后,拟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机构须先行通过资质认定或认可。
在三大类鉴定业务以外从事其它项目检验、检测工作的司法鉴定机构也应按《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要求取得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
五、实施步骤:
(一)部署动员阶段(2008年12月-2009年2月)
1、开展调研,制定资质认定工作实施方案,结合各阶段的工作,制订时间进度表,确定各阶段的工作任务、工作目标、责任人、完成时限等;
2、召开部署动员会。在深入学习
《决定》、两个《办法》、《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以及116号通知的基础上,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认证认可工作的目的、意义及要求、内容;
3、组织开展机构负责人培训班,对资质认定试点工作方案,工作安排等细节进行详细解读;
4、统一组织各鉴定机构内审员培训班;
5、各鉴定机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工作计划、安排等具体方案,报送市司法局备案,便于市局对各机构工作的全面掌握、分类指导;
6、列入试点工作范围未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司法鉴定机构,按资质认定要求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