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拒绝补正或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中应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以及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期限。
(三)受理时限:即时。
三、审查
(一)审查标准:
成立三年以上,申请设立分所前两年内未受过处罚,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律师事务所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住所;
2、有三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其中分所负责人应当具有两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3、有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资产。
分所名称应当为: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分所。
(二)审查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
十九条。
2、《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
二十九条。
3、《
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第
四条、第
五条、第
六条。
(三)审查岗位:
区县司法局主管局长或其授权的工作人员。
(四)岗位职责:
根据法定条件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
对符合许可条件的,在行政许可流程表审查栏内签署准予许可的审查意见后,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北京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
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在行政许可流程表审查栏内签署不予许可的审查意见后,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北京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
(五)审查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日。
四、审核
(一)审核标准:同审查标准。
(二)审核依据:同审查依据。
(三)审核岗位:
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工作人员。
(四)岗位职责:
根据法定条件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核。
对符合许可条件的,在行政许可流程表审核栏内签署准予许可的审核意见后,转决定人员。
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在行政许可流程表审核栏内签署不予许可的审核意见后,转决定人员。
(五)审核时限:自收到审查材料之日起5日。
五、决定
(一)决定标准:同审核标准。
(二)决定依据:同审核依据。
(三)决定岗位:
市司法局主管局长或其授权的工作人员。
(四)岗位职责:
按决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决定。
同意准予许可的,在行政许可流程表决定栏内签署准予许可的决定意见,转审核人员。
不同意准予许可的,在行政许可流程表决定栏内签署不准予许可的决定意见,转审核人员。
(五)结论:
准予行政许可的,审核人员起草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报决定人员签发。
不予行政许可的,审核人员起草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报决定人员签发。在决定中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将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时限告知申请人。
(六)决定时限:自收到审核材料之日起5日。
六、送达
对于准予行政许可的,自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由审核人员制作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同准予许可决定一并,转受理人员送达申请人。
对不予行政许可的,自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由审核人员将不予许可决定转受理人员送达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