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7、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合伙人,包括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律师执业经历等;
(2)合伙人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3)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4)合伙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
(5)合伙人会议的职责、议事规则等;
(6)合伙人收益分配及债务承担方式;
(7)合伙人入伙、退伙及除名的条件和程序;
(8)合伙人之间争议的解决方法和程序,违反合伙协议承担的责任;
(9)合伙协议的解释、修改程序;
(10)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合伙协议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并签名,其内容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8、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还应当具备:
(1)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2)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9、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还应当具备:
(1)有至少两名符合《
律师法》规定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2)由当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筹建,申请设立许可前须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同意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
(二)审查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
十四条、第
十五条、第
十六条、第
十八条。
2、《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
六条、第
七条、第
八条、第
九条、第
十条、第
十三条、第
十四条、第
十五条、第
十六条。
(三)审查岗位:
区县司法局主管局长或其授权的工作人员。
(四)岗位职责:
根据法定条件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
对符合许可条件的,在行政许可流程表审查栏内签署准予许可的审查意见后,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北京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
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在行政许可流程表审查栏内签署不予许可的审查意见后,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北京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
(五)审查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日。
四、审核
(一)审核标准:同审查标准。
(二)审核依据:同审查依据。
(三)审核岗位:
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工作人员。
(四)岗位职责:
根据法定条件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核。
对符合许可条件的,在行政许可流程表审核栏内签署准予许可的审核意见后,转决定人员。
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在行政许可流程表审核栏内签署不予许可的审核意见后,转决定人员。
(五)审核时限:自收到审查材料之日起5日。
五、决定
(一)决定标准:同审核标准。
(二)决定依据:同审核依据。
(三)决定岗位:
市司法局主管局长或其授权的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