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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局律师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的通知(2008修订)[失效]

  (一)受理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二)岗位及职责:
  责任人:区县司法局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按照申请依据查验申请材料。
  1、即时受理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受理,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通知书》,并在行政许可流程表受理栏内签署意见后交审查岗位工作人员。
  2、补齐补正后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人按照告知要求补齐补正材料的,应当即时受理。申请人未按照告知要求补齐补正材料的,视为放弃申请。
  3、不予受理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拒绝补正或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中应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以及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期限。
  (三)受理时限:即时。
  三、审查
  (一)审查标准:
  1、首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3)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4)品行良好。
  2、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3、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4、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律师执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申请兼职从事律师执业。
  5、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活动,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6、申请特许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律师法》和国务院有关条例规定的条件。
  7、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3)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8、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二)审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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