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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局律师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的通知(2008修订)[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局律师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的通知((2012修订))(发布日期:2012年1月18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8日)废止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局律师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的通知
(京司发[2008]254号)


各区县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市局对有关律师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程序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北京市司法局律师行政许可程序规定》。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北京市司法局国内律师类行政许可程序规定》(京司发[2005]106号)同时废止。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北京市司法局律师行政许可程序规定

第一项 律师执业许可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律师执业许可
  项目编号:SF2008-7-4
  法定实施主体:北京市司法局
  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
  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12号)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行政许可总时限:30日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材料:
  首次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执业申请书;
  2、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在外省市或军队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提供法律职业资格档案或律师资格档案;
  3、北京市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4、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身份证;
  (2)人事存档证明;
  人事存档证明的内容应当包括人事档案的存放地(各级人才、职业介绍中心、街道办事处)、起止时间、存放性质(个人或集体)及有无开除公职的记录。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许可,存档证明由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
  如果申请人是离退休人员,应当提供离退休证。
  (3)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日之前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的证明。
  5、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及劳动聘用合同;
  6、近期2寸免冠证件照片2张;
  7、申请兼职律师执业许可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及申请人的教师资格证、职称证和工作证。
  上述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证件材料同时提交复印件一份。复印件和原件进行核对后,原件退回申请人。
  (二)申请材料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
  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如实填报《律师执业许可申请表》向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的区县司法局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在网上进行申请。
  (四)提示: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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