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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建材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建材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
(2008年12月18日 川价发〔2008〕248号)


各市(州)物价局,各扩权强县(市)物价局:

  当前,我省地震灾后农房重建工程已全面铺开,城镇住房重建工程即将开始,建材供需矛盾依然十分突出。因此,明年对建材价格监控工作的要求更高,力度更大,范围更广。各地物价部门要以对党和政府高度负责、对灾区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动用一切手段和办法监控好灾区建材价格。严格控制成本推动型价格上涨,坚决遏制投机拉动型价格上涨,严防死守,确保灾区建材价格控制在合理正常的水平。根据省政府主要领导的部署和安排,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灾区物价部门要继续严格执行和完善各地规定的砂石、红砖、水泥、钢材最高出厂限价。对农房重建特供建材要严格按当地物价部门规定的特供价格执行;对当地特供范围外的建材要严格按当地物价部门规定的最高出厂限价执行。在实际工作中,如果两者不能加以明确区分,则都必须按照最高出厂限价执行。对外地购进的砖瓦要结合当地的特供机制,制定最高销售限价。各地可以采取以市、县为单位,集中招标采购等办法,进一步降低外购红砖价格。各地物价部门要对国家和省政府对建材生产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保障灾区建材的生产正常、价格平稳。

  二、加强对建材运输价格监控。对砂石、砖瓦运费已实施限价管理的灾区,物价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限价措施的监管落实;对尚未实施运费限价的灾区,物价部门应尽快出台运费限价措施,防止由于运费不合理上涨影响最终到户价格。对水泥、钢材销售价格还未制定差率水平或最高销售限价的灾区市(州)物价局应按《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我省建材价格监管的意见》(川价发〔2008〕138号)文规定尽快制定办法,减少中间环节费用。

  三、适时调整灾区建材价格。要根据生产要素市场价格的变化情况,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制定的《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发改价格〔2007〕1219号)要求,加强对建材生产企业和运输环节的成本监审工作,适时调整灾区建材出厂限价和运费限价。特别是在生产要素价格降低的情况下,要及时调低建材出厂限价和运费限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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