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年费计算参考表
(人民币:元)
对应年度
| 第1-3年
| 第4-5年
| 第6-8年
| 第9-10年
|
应缴年费金额
| 年费标准值
| 600
| 900
| 1200
| 2000
|
减70%年费标准值
| 180
| 270
| 360
| 600
|
减85%年费标准值
| 90
| 135
| 180
| 300
|
5%滞纳金
| 应缴纳的滞纳金数额
| 30
| 45
| 60
| 100
|
年费标准值+滞纳金
| 630
| 945
| 1260
| 2100
|
减70%年费标准值+滞纳金
| 210
| 315
| 420
| 700
|
减85%年费标准值+滞纳金
| 120
| 180
| 240
| 400
|
10%滞纳金
| 应缴纳的滞纳金数额
| 60
| 90
| 120
| 200
|
年费标准值+滞纳金
| 660
| 990
| 1320
| 2200
|
减70%年费标准值+滞纳金
| 240
| 360
| 480
| 800
|
减85%年费标准值+滞纳金
| 150
| 225
| 300
| 500
|
15%滞纳金
| 应缴纳的滞纳金数额
| 90
| 135
| 180
| 300
|
年费标准值+滞纳金
| 690
| 1035
| 1380
| 2300
|
减70%年费标准值+滞纳金
| 270
| 405
| 540
| 900
|
减85%年费标准值+滞纳金
| 180
| 270
| 360
| 600
|
20%滞纳金
| 应缴纳的滞纳金数额
| 120
| 180
| 240
| 400
|
年费标准值+滞纳金
| 720
| 1080
| 1440
| 2400
|
减70%年费标准值+滞纳金
| 300
| 450
| 600
| 1000
|
减85%年费标准值+滞纳金
| 210
| 315
| 420
| 700
|
25%滞纳金
| 应缴纳的滞纳金数额
| 150
| 225
| 300
| 500
|
年费标准值+滞纳金
| 750
| 1125
| 1500
| 2500
|
减70%年费标准值+滞纳金
| 330
| 495
| 660
| 1100
|
减85%年费标准值+滞纳金
| 240
| 360
| 480
| 800
|
以上表中数值按现行标准计算,如费用标准调整,以新标准为准。
第四章 文件副本、证明的办理副本、证明的种类和办理
一、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申请人第一次在我国申请专利后,12个月内又向外国申请专利,要求优先权的,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即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个人办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优先权证明),需提交本案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办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需提交加盖法人红章的办理文件副本请求书;本案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需提交有代理机构签章的办理文件副本请求书及代理人工作证复印件,以上均需缴纳相应费用。
二、专利文件副本
申请人需要专利文件副本的,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制作专利文件副本。办理专利文件副本需提交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个人办理专利文件副本,需提交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办理专利文件副本,需提交加盖法人红章的办理文件副本请求书原件;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文件副本,需提交加盖代理机构红章的办理文件副本请求书原件和本案专利代理人工作证复印件。并交纳相应费用。
三、专利证书副本
一项专利有多个专利权人,办理专利登记手续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只颁发一份专利证书,其他共同权利人需要专利证书,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制作专利证书副本。办理专利证书副本,个人办理专利证书副本,需提交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办理专利证书副本,需提交加盖法人红章的办理证书副本请求书原件;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证书副本,需提交加盖代理机构红章的办理文件副本请求书原件和本案专利代理人工作证复印件,并交纳相应费用。
四、专利登记簿副本
专利登记簿副本的内容包括:专利权的授予、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移,专利权的无效宣告,专利权的终止,专利权的恢复,专利权的质押、保全及其解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以及专利权人姓名或名称、国籍、地址的变更。任何人需要了解其状态及变更的,都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办理专利登记簿副本,办理专利登记簿副本需提交办理文件副本请求书并缴纳相应费用。
五、证明
用于证明国家知识产权局曾经颁发专利证书,该证明记载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相关专利证书的时间以及所涉及专利的相关事项。专利证书丢失,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该证明。办理该证明,需提交本案专利权人证明,专利代理机构办理需提交本案代理人工作证复印件和代理机构签章的请求书,并缴纳相应费用。
六、复制文档
(一)对于已经公布但尚未公告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申请案卷,可以复制该专利申请案卷中直到公布日为止的有关内容。
(二)对于已经公告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案卷,可以复制专利局向申请人或有关当事人发出的所有通知书、决定书和正文、申请人或有关当事人对通知书的意见陈述和答复意见正文。
(三)对于处在复审程序、无效宣告审查程序中尚未结案的专利申请案卷复制的,经有关方面同意后,可以依照(一)和(二)中的有关规定复制专利申请案卷中进入当前审查程序以前的内容。
(四)复审和无效请求程序中的文件,查阅请求人仅限于本案当事人。案件结论为视为未提出、不予受理、主动撤回、视为撤回的复审和无效案卷,其复审和无效请求程序中的文件,查阅请求人仅限于当事人;凡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审查需要而要求当事人提供的各种文件,原则上可以查阅和复制。
办理复制文档需提交有签字或盖有红章的请求书,复制文档的请求人应出示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本人查询,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查询的,需提交法人的委托证明及查询人的身份证原件并提交由法人签章的“专利申请案查询、复制申请书”;由专利代理机构查询的需出示代理人工作证复印件并递交由代理机构签章的“专利申请案查询、复制申请书”一式两份。并缴纳相应费用。
注:办理复制文档时,超过20页,每页加收1元;
普通:从提交日到取件日为10个工作日;
加急:从提交日到取件日为5个工作日;需邮寄另加20元。
办理上述文件可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大厅查询窗口办理。邮寄办理的请将请求书及费用通过邮局寄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综合处收,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邮政编码:100088。
相关咨询服务电话:
1.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咨询电话:010-62085588、62085599
时间: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1∶30 下午:1∶30-4∶30
网址:www.sipo.gov.cn 栏目:咨询台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邮编:100088
其他常用电话:
总机:010-62083114
咨询电话:010-62085588、62085599
受理处:010-62085500
收费处:010-62085566
收费处传真:010-62084312
PCT处电话:010-62085577
集成电路登记:010-82083773
电子申请:010-62084281
外观设计咨询:010-62083680
专利查新检索和专题检索电话:010-62083202
传真:010-62083161 E-mail:jiansuochu@patent.com.cn
知识产权出版社购书电话:010-58694336
2.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深圳代办处联系方式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南区综合服务楼北侧
相关电话:
受理:26617303、26617314 收费:26506102 缴费传真:26617304
附件7
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贸易摩擦应对服务系列指引手册
--美国“337调查”
一、美国“337调查”的法律渊源
“337调查”本质上是根据1930年美国关税法第337条款为本国产业提供的行政救济。由于主管机关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需要对被指控的不公平贸易竞争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据调查结果作出制裁决定,因此,人们习惯将根据“337条款”所进行的一整套行政调查、审理、制裁活动统称为“337调查”。
“337条款”是美国针对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做法进行调查的立法。因最初规定于《1930年关税法》(The Tariff and Trade Act)的第337条而得名。“337条款”经多次立法修改,编入《美国法典》第19篇第1337节。该条款经过不断的修定,从实体到程序,内容越来越丰富,也越来越明确,成为美国贸易法中调整外国产品进口的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337条款”在1974年前很少被美国公司使用。美国为更好地发挥“337条款”的独特作用,不断根据贸易形势对其内容加以修改。1974年贸易法修改以后,“337条款”对美国国内工业界产生了巨大的吸引力。1988年对该条款作进一步的修改,并作为《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Omnibus Trade and Competition Act)的一部分,1994年再次修改,并使之成为《1995年乌拉圭回合协议法》(Uruguay Round Agreement Act)的一部分。目前,对确定现行“337条款”的实体架构与程序运作影响最大的就是《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第1342条和《1995年乌拉圭回合协议法》对美国法典第28编的修订。
《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第1342条以“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做法”为主旨规定:货物所有人,进口人,收货人或其代理人(1)将货物进口美国或在美国销售时使用不公平竞争方法和不公平行为,其威胁或效果足以摧毁或实质损害美国国内产业,或阻碍此类产业的建立,或限制、垄断美国的贸易和商业;或者(2)将货物进口美国、或为进口美国而销售,或进口美国后销售,而该种货物侵犯了美国已经登记的有效且可执行的专利权、商标权、版权或集成电路芯片布图设计专有权,并且在这四项权利方面已经存在或有尚在建立中的国内产业,则这些不公平做法将被视为非法,美国应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处理。可见,进口及销售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方法,尤其是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产品被认为是“337条款”中所规定的“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做法”。
二、对美国“337调查”的解读
(一)“337调查”的案件受理范围。
“337条款”将对美国进口中的不正当贸易分为两类:一般不正当贸易和有关知识产权的不正当贸易。
1.一般不正当贸易指所有人、进口商或承销商将产品进口到美国,或进口后销售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方法和不正当行为,产品进口造成:(1)对美国工业的破坏和实质损害或损害威胁;(2)阻碍相关的工业企业建立;(3)限制、垄断美国商业贸易。
对“美国国内产业”的证明包括:已对建厂和设备作了重要投资;投入重要资本或劳务;在知识产权产品开发、设计、研究、取得许可等方面作了重要投资。在个案中,国内工业可以是相关产品的工业生产开发,也可以是一定水平的商业经营活动,例如大学、研究机构的知识产权所有人为了向制造商转让其知识产权所从事的商业许可开发活动。“实质损害”通常考虑被控侵权产品在生产国国内所占份额和出口潜力,以及在美国市场的销售量。损害后果与侵权产品之间的联系可参考的因素是受害方因进口产品竞争引起顾客损失,销售下降;减价或廉价销售引起的利润损失;国内生产下降,雇工减少,进口产品的市场渗透力。“阻碍相关工业建立”是指受害方已经开始制造相关产品,侵权产品的进口威胁其稳定开工,或受害方即将开始生产,因侵权产品进口而使其经营受挫。
对一般不正当贸易提起“337调查”,申请人需要证明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即不正当贸易行为必须造成“破坏”、“实质性损害”、“妨碍”美国某个产业。因此,以这种非法行为启动“337调查”的案件非常少。
2.有关知识产权的不正当贸易,指所有人、进口商或承销商向美国进口,为进口而买卖或进口后在美国销售属于侵犯了美国法律保护的版权、专利权、商标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和设计方案权的产品的行为。
美国1930年的关税法第337条(19U.S.C.§1337)规定,禁止向美国出口任何将对下列有效的或可执行的知识产权而造成侵权的货物:
--美国专利;
--在第17条目下注册的版权;
--根据1946年
商标法注册的商标;
--在第17条目下注册的集成电路模版。
同时,“337条款”还包括“在进口物资过程中的不公平竞争方法和不公平行为”,即盗用商业秘密及其他方法和行为。
有关知识产权的不正当贸易不以其对美国产业造成损害为构成要件。根据该条款规定,凡来自美国境外的产品,如果是使用了与美国国内现在有效的知识产权相同的技术,就算侵犯了美国境内的知识产权。也就是说,被调查产品所使用的技术只要未在美国获得知识产权,即使在出口国具有知识产权,也侵犯了美国的相关知识产权。
(二)主管机构及权利内容。
“337调查”由设在首都华盛顿特区的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简称ITC)负责进行。ITC是在美国国会领导下的准司法机构,负责维护国内正常的市场经济环境,使本国企业免受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侵害。与联邦法院诉讼相比较,ITC拥有对不公平贸易行为广泛的调查权。ITC负责对违反“337条款”的案件做出终局判决并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ITC签发的普遍排除令可以禁止任何侵权产品的进口,而不论产品的出运或接收方是谁。
ITC在接到权利人的申诉后,便开始其审理程序,通常需时一年。2000年所办结的“337调查”个案平均需时11.5个月。即使是复杂的案件,也必须在18个月内完成。而涉及相同案由的法院诉讼案件的结案可能会多费两至三倍时间。
(三)“337调查”的主要程序和要求。
立案:一般情况下,ITC于收到投诉后30天内表决决定调查申请是否得当,是否受理。在此期间,原告、被告都可以向不公平竞争办公室的律师提出咨询。在起诉书中附有临时救济动议的情况下,ITC则应在收到起诉书35天内决定是否立案调查和受理临时救济动议。实践中,不予立案的情况非常少。
公告:如ITC最终决定启动调查,将在《联邦纪事》(Federal Register)上发表立案公告,宣布调查范围,并在调查启动后45天内确定作出最后裁定的目标日期。公告中还会宣布委派一名ITC的行政法官主持调查程序并就是否存在不公平贸易做法作出初步裁定,同时委派一名律师代表公众利益作为独立当事人参加调查程序。被告各方必须在启动调查公报后的20天(如被告不在美国则为30天)内进行答辩。
听证会:在337案件的调查过程中,主持调查的行政法官会按照行政程序法的裁判规则就有关案件的实质问题举行正式的听证会。调查须按照美国《行政程序法》、《联邦规章汇编》的有关规定以及行政法官就具体案件制订的基本规则进行。当事方有权尽早得到通知,有相互质证、提交证据、提出异议和动议、进行辩论等权利。调查的主要宗旨是对起诉书中所指控的事项和所主张的权利进行调查、收集证据。被告在法庭上的所有答辩都必须与被指控的侵权有关,此外,也可以针对“337条款”提出答辩,例如证明美国的相关产业没有有效建立并运行,对相关产业没有造成危害等。
裁定:听证会之后,行政法官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初步裁定。初裁内容包括是否存在不公平贸易做法以及关于救济措施的建议等。当事人在初裁之前可以因起诉方撤诉、双方和解或同意提交仲裁等事由向行政法官提出终止调查的动议。行政法官做出初步判决后,如有异议,任何一方可以在10天内就初步判决的有关事宜申请复核。只要至少有一名委员会委员同意就可以进行复核。复核过程中,委员会可以在行政法官获得的证据之基础上做出自己的事实和法律上的结论。如果委员会决定不予以复核,则行政法官的初步判决将作为委员会的最终判决。
命令:如果ITC最终裁定被告存在违反“337条款”的行为,则要考虑以恰当的方式对原告予以救济。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公共健康和福利,美国经济的竞争状况,对美国同类产品或同行业的影响等等。
ITC所发的令状等材料应送交总统。如总统在收到之日起60天内没有因政策原因明确予以否决,则令状在60天期满后生效。如果委员会颁发了排除令,在总统复议期间,涉案商品仍然可以继续进口到美国,但必须支付一定数量的复出口担保金,具体金额由委员会决定。美国总统行使否决权则使法令无效。如果总统不表态,则视为同意,法令则从60天时效结束之日起生效。据统计,在ITC至今发布的大约100件命令中,仅有5件未被总统批准。
任何有利害关系的一方如对最终判决及颁发的法令不服,都可以向美国联邦最高巡回法庭提出上诉,该法庭同时也受理各地区法庭审理的专利侵权的上诉。
执行:进口排除令的执行由美国海关负责,停止令的执行由ITC负责。
(四)制裁措施及执行。
337调查案件的起诉人必须提出适当的补偿方式请求。ITC允许有下列补偿方式:排斥令(临时或永久,有限或普遍),禁止、查封或没收令。委员会决定的补偿方式不只限于外国生产商和出口商的被诉侵权产品,也包括涵盖了该被诉侵权产品的下游产品。所以,排斥令或查封没收令可适用于在美国之外由第三方生产而向美国进口的包含所诉侵权产品的下游产品。
1.永久性排斥令(Perpetual Exclusion Order)。
永久性排斥令禁止所有侵权产品进入美国,是337条款最强有力的也是起诉人最愿争取到的补偿方式。永久性排斥令,一旦发出,将在该命令的先决条件消失之前一直存在,比如说在专利过期无效之前一直存在并有效。所以ITC的排斥令补偿可延续多年有效。永久性排斥令有两种:“有限排斥令”和“普遍排斥令”。
“有限排斥令”(Limited Exclusion Order)禁止侵权产品从调查中被点名的外国出口商向美国进口侵权产品,也禁止侵权产品流入此外国出口商的美国进口商,它也可以适用于被调查企业现在和今后生产的存在侵权行为的所有类型的产品,而不仅仅是诉讼中裁定的产品类型。此外,“有限排除令”的效力可以扩大到包含侵权物品的下游或下级产品,以及上游的零部件产品。但有限排斥令不会禁止在调查中未被点名的外国出口商进行侵权活动。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必须对原案中未被点名的外国出口商重新提起新的诉讼。
“普遍排斥令”(General Exclusion Order)排斥所有进入美国的侵权产品,不管产品来源,不区别原产地或生产商;也不管各方是否在“337条款”案件中被提名,包括今后和目前尚未掌握的生产商和进口商。“普遍排除令”是各种救济手段中对外国企业来说最致命的一招,整类产品一旦永远无法进入美国市场,无疑对整个行业将造成毁灭性的打击。过去,一般的原告都只寻求有限排除令,但近几年越来越多的原告提出普遍排除令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