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市区地方财力共享机制
1.核定经常性税收收入范围及基数
根据2007年各区经常性税收收入实绩和此次税源调整原则,核定各区2007年经常性税收收入范围及基数。经常性税收收入是指: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中剔除耕地占用税后的各项税收。
经常性税收收入基数作为区体制上解省、与市收入分成范围及比例的依据。
2.经常性税收收入按固定比例分成
自2009年起,各区经常性税收收入按照当年入库数及核定比例实行市与区总量分成;区经常性税收收入范围内对省体制结算上解事项由区财政负担。
经常性税收收入市与区分成比例是:市与京口区、润州区按50%:50%比例分成;市与镇江新区、丹徒区按20%:80%比例分成。
3.上划收入返还财力实行“核定基数、增量共享”
上划收入返还地方财力以2007年财政结算数为基数,根据以后年度市区上划收入返还财力增量、辖区上划收入增量占市区比重情况,计算确定各地当年上划收入返还地方财力数。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4.实行财政收入增收奖励
参照省政府对辖市财政收入考核办法,市对当年经常性税收收入增幅超过市区平均增幅的地区和与市分成财力增加较多的
(四)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随着市级财政实力的逐步增强,将根据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通过专项补助方式,加大辖区重大民生等公共性转移支付力度;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后,市级财政将按照特定目标和支持方向,以项目为依托,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促进辖市经济社会事业共同发展。
(五)其他事项
1.调整京口区、润州区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分成办法和入库方式。改变两区现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分成办法,按2007两区实际分成数占收入比重计算确定分成比例,其中:教育费附加市与京口、润州按70%:15%:15%比例分成,地方教育附加市与京口、润州按80%:10%:10%比例分成,区同时按比例负担上解省部分。平时,市与两区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统一入市级国库;季末,财政会同税务部门按分成比例通过调库方式反映区级收入,年终不再单独结算。
2.其他专项结算事项。自2009年起,各区按分级管理原则组织的排污费(仅指镇江新区、丹徒区)、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收入除按规定上交省以外全额留用;耕地占用税市集中10%;各区收入范围内的出口退税上解由市与区按经常性税收分成比例共同负担;由于区划调整因素,通过财政结算由镇江新区专项补贴丹徒区的财力今后由市级财政承担;其他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仍按有关规定专项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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