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交通局关于开展二○○八年度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的通知
(杭交发〔2008〕243号)
各直属管理单位:
从2007年开始,我局开展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已经走上正轨。为落实这项工作,根据我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交通局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制度〉的通知》(杭交发〔2006〕258号)精神,局决定开展2008年度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入规范性文件评估的具体范围
(一)专项评估:凡2007年1月1日以后印发,至2008年底止,实施满一年的规范性文件,都应纳入实施情况的专项评估范围。
应进行专项评估的市交通局规范性文件有2件:
1、关于印发《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累计积分制度》的通知(杭交发〔2007〕25号)
2、关于印发《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陪驾管理办法》的通知(杭交发〔2007〕231号)
各直属管理单位2007年1月1日以后自行制定印发、截止2008年底实施满一年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行组织进行专项评估。
(二)综合评估:凡2008年底前现行有效的、市交通局和各直属管理单位两个层面的规范性文件,均应纳入综合评估范围。
二、评估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评估主体的确定、评估工作的责任分工、评估的主要内容按《关于印发<杭州市交通局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制度>的通知》(杭交发〔2006〕258号)办理。
(二)评估报告
1、局和各直属管理单位均应就本单位规范性文件实施的总体情况进行年度综合性评估,并撰写综合评估报告。
2、纳入专项评估范围的2件市交通局规范性文件,由市车管局撰写专项评估报告并报市交通局,由市交通局正式行文报市政府法制办。
3、纳入专项评估范围的各直属管理单位自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各直属管理单位撰写专项评估报告,也可将专项评估的情况在综合评估报告中逐一加以反映。
(三)凡有未经法律审查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在综合性评估报告中提出整改的措施和办法。
三、将评估工作与加强交通法制建设、提高交通行业管理和执法水平结合起来
评估工作要与交通法制建设的立、改、废工作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