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主要工作
(一)规范担保业务操作
1.严格操作程序。担保公司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业务,切实做好保前审查评价、保中跟踪监控、保后跟踪管理工作,严格反担保手续,每笔担保业务受理后,无特殊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全部审核手续。
2.合理担保收费。担保公司按提供担保责任的金额向担保委托人收取一定比例的担保费,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实行浮动费率,担保机构收费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50%,国有及国有控股的担保公司收费在此基础上减半。担保公司不得向申请担保贷款的中小企业收取任何形式的保证金和国家、省、市规定收费以外的任何费用。
3.规范资金管理。担保公司应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原则运用资金,担保公司设立后将资金不低于80%的部分可存入银行作担保资金。各商业银行根据各担保公司担保保证金存放期限,向担保公司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4.严格风险管理。担保公司应建立风险防范、分散、化解机制,提升各担保公司识险、避险、化险的能力。担保最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按以下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赔付损失。
(1)按当年担保费的50%比例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2)按不超过年末担保责任余额的1%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及在所得税后利润中按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担保责任余额的10%后,实行差额提取;
(3)按有关规定形成的其它资金包括财政专项扶持和补助资金。
(二)推行银保合作
1.规范合作协议。各商业银行对已在担保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担保公司,凭担保行业主管部门出具证明,与担保公司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在平等、互利、自愿的基础上开展合作。相互推介担保项目,签订合作协议。协议的副本报市级担保行业主管部门、人民银行与银监局备案。
2.贷款放大比例。银行根据担保公司的资金规模、提取风险准备金和信用等级制定不同的担保贷款放大比例。注册资金达到门槛要求,按规定提取保证金的担保公司,信用级别在A+级以上,担保贷款比例可放大8-10倍;信用级别在A到A-级的,担保贷款比例放大5-8倍。
3.实行贷款利率优惠。协作银行对担保公司所担保贷款的项目,贷款条件可适当放宽,贷款手续应尽量减化,原则上实行基准利率或少上浮。
(三)加强担保行业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