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交通局关于开展《杭州市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若干规定》立法后评估工作的通知
(杭交发〔2008〕244号)
市运管局:
认真开展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既是交通工作落实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也是市政府的一项制度性要求。根据我局《转发市政府法制办印发〈关于开展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杭交办〔2007〕216号),2005年1月1日以后施行且施行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市政府规章,应当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根据这一规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
杭州市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242号),至2009年5月1日将满一年,应当进行立法后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杭州市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若干规定》立法后评估工作的实施主体、评估客体、评估内容、评估程序、评估的方式方法等具体要求按杭交办〔2007〕216号转发的市政府法制办杭府法〔2007〕12号文件办理。
二、市运管局应当将开展《
杭州市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若干规定》立法后评估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安排专项人员和经费,并在2009年4月30日前将立法后评估工作方案报市政府法制办,抄送市交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