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延续重庆市大学科技园建设有关优惠政策的意见
(渝府发[2008]13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国家级大学科技园的建设和发展,现就延续《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大学科技园建设实施方案的补充意见》(渝府〔2002〕82号)有关优惠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庆市国家级大学科技园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孵化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市级留存部分,由市财政按90%的比例专项结算给园区所在地的区级政府,再由区级财政部门会同园区管委会专项用于园区建设和支持园区企业发展。
二、重庆市国家级大学科技园内企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市级留存部分,全部返还给园区所在地的区级政府,专项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