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扶持资金优惠。拟上市企业在近五年内因享受国家和地方有关优惠政策 (减免税、财政专项资金、财政贴息等)而形成的扶持资金,财政、税务部门在按企业上市要求进行规范的同时,全额由企业使用,用于企业发展。
(二十一)建立“绿色通道”。自治区上市重点企业使用政府性资金确需审批的项目,实行限时办结制,并不得收取政策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上市重点企业在辖区内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项目,发展改革、国土等有关部门要优先办理土地、预审、核准等手续。
五、其他奖励和扶持配套措施
(二十二)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拟上市企业在原始积累过程中出现的不规范问题,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原则作妥善处理。对于企业改制有关遗留问题,特别是股份合作制企业改制时约有关做法与新老《
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不完全一致所造成的问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更注册为股份有限公司手续时,给予变通处理。
(二十三)设立财政专项扶持资金。自治区政府设立上市企业扶持专项资金,用于鼓励企业改制上市和奖励高管人员。凡我区在境内外首发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上市企业根据情况对高管人员和其他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二十四)给予政策性资金支持。对符合条件的自治区上市重点企业,自治区发展改革、财政、经委、科技等有关部门要在申报工业结构调整资金、农业结构调整资金、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金、自治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风险投资基金、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国债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等各类政策性资金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二十五)实施信贷倾斜支持。区内各金融机构要优先保证进入辅导期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资金需求。对于拟上市企业逾期贷款可按规定办理展期手续,不降低信用等级。鼓励担保公司给拟上市企业提供担保。
(二十六)改善人才环境。鼓励拟上市企业建立高管人员薪酬与企业业绩挂钩的激励制度,健全上市公司员工社会保障体系,落实上市公司员工与本市居民同等就学待遇,对上市公司引进高层次人才给予优先办理户口迁入、享受自治区有关职称评定、专家评选等方面优惠政策,吸引更多高端人才汇聚上市公司。
各市、县(区)可以根据本《意见》,制定本地区加快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相关优惠政策。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相关的配套政策措施,认真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