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个人所得税补助。拟上市企业因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股本而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本级财政在留成部分申全额补助给企业用于发展生产。拟上市企业三年后如未能如期上市,第四年必须将财政给予的补助资金全额上缴财政。
(十二)纳税贡献补助。拟上市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辅导备案后两年内,按企业每年新增企业所得税本级留成部分全额或都分给予资金补助,享受时限截止至企业上市。拟上市企业上市后的三年内,按照该公司年度新增企业所得税本级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资金补助。
(十三)募集资金使用补助。拟上市企业上市募集资金主要在宁夏区内进行投资,项目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自投产之日起,连续三年,新增企业所得税本级留成的50%列支补助企业。
(十四)并购重组补助。按照 《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有关规定,企业收购、兼并自治区资不抵债和长期亏损企业,从收购、兼并的次年起,第一年至第三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五)保证项目建设用地。拟上市企业在宁夏区内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市县要优先安排土地、优先办理立项预审、转报或核准手续。对拟上市企业改革中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的,依法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入股)等方式予以处置,支持拟上市企业发展。
(十六)免缴费用。拟上市企业自建自用的生产性建设项目,自与上市保荐机构签署保荐协议之日起,免缴该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强化公共服务和降低上市成本
(十七)产权过户收费。拟上市企业改制涉及产权变更过户且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度没有发生变化的,可直接变更企业名称;免交除工本费外的其他一切费用。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产权证并无争议的,依法补齐权证并列入企业资产,收费项目一律按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征收。
(十八)资产过户收费。拟上市企业在改制设立股份公司和上市重组过程中一次性发生的房产、车船等权证过户费,只按规定标准收取工本费。
(十九)并购改组收费。拟上市企业在发起或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凡涉及的工商登记变更、房地产过户、资产转让等有关行政事业收费及税收,应按规定征收,除工本费、上缴上级的部分外,自治区留成部分,可以项目补助的形式由自治区财政给予全额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