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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等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荆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66号)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等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已经2008年7月11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王祥喜

二○○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
实施的行政许可等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等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对我市现行的行政许可等行政审批事项、设定依据及实施机关进行了认真清理。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认定的170项行政许可事项、34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23项备案事项,予以继续实施。

  现将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等行政审批事项予以公布。中央、省垂直管理部门相关事项由各部门根据本部门与市行政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确认书确定的事项自行公布。各部门要进一步做好行政许可等行政审批事项的公示和流程编制优化工作,尽快将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等行政审批事项的名称、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网上公示,并按要求建立相关配套制度,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等行政审批事项。市政府确定的进驻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的部门,应将此次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等行政审批事项全部授权到部门窗口受理、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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