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居住区内道路分为: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和宅间小路四级。其道路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区道路红线宽度不小于20m;(等同支路)
(二)小区路路面宽度6~9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为10~14m;
(三)组团路路面宽度3~5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为8~10m;
(四)宅间小路路面宽度不小于2.5m。
第三十八条 平面交叉口的进出口应设展宽段,并增加车道条数;每条车道宽度宜为3.5m,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进口道展宽段的宽度:当路段单向三车道时,进口道至少四车道;当路段单向两车道或双向三车道时,进口道至少三车道;当路段单向一车道时,进口道至少两车道。
(二)展宽段的长度,在交叉口进口道外侧自缘石半径的端点向后展宽50~80m。
(三)出口道展宽段的宽度与进口道展宽段的宽度相同,其长度在交叉口出口道外侧自缘石半径的端点向前延伸30~60m,当出口道车道条数达3条时,可不展宽。
第三十九条 建设用地内的道路与城市道路进行衔接时,其变坡点必须设在建设用地的道路红线之内。
第四十条 城市道路、广场等必须遵循设置无障碍设施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在城市道路上为满足公共交通需要架设人行天桥时,天桥的宽度宜为3.5~4.5m,当天桥桥下为机动车道时,净空高度不得少于5.0m。天桥上及其梯道下,均不得设置经营性的设施以及其他与人行交通无关的设施。
第四十二条 城市公共汽车停靠站应采用港湾式停靠站,港湾式停靠站应至少有2~3台车位的长度。
第四十三条 公交车站的同侧站距在市区内宜为500m至800m;郊区线宜为800~1000m。
第四十四条 公交车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路段上,同向换乘距离不大于50m,异向换乘距离不大于100m;对置设站,应在车辆前进方向迎面错开30m;
(二)长途客运汽车站、客运码头主要出入口50m范围内应设公交车站。
第四十五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其用地总面积可按规划城市人口每人0.8~1.0㎡计算。市区宜建停车楼或地下停车库。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服务半径,在市中心地区不应大于200m,一般地区不应大于300m。
第四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商业购物中心、文化娱乐、体育中心、宾馆、公园、办公楼、影剧院等,应在建设用地范围内配套建设机动车停车场(库)。停车场(库)配建的标准应符合表六的规定。
表六 配建停车场(库)的标准
建筑物类型
| 级 别
| 单 位
| 机动车
| 自行车
|
住宅
| 高级住宅(包括别墅)
| 泊位/户
| 0.5-1
| 1-2
|
一般住宅
| 泊位/户
| 0.2-0.5
|
商业类
| 市区商业中心
| 泊位/100m2 建筑面积
| 0.3-0.5
| 3-7.5
|
其他地区商业中心
| 泊位/100m2建筑面积
| 0.5-0.6
|
普通零售
| 泊位/100m2建筑面积
| 0.3-0.5
|
独立超市
| 泊位/100m2建筑面积
| 1-3
|
蔬菜农贸市场
| 泊位/100m2建筑面积
| 0.3-0.5
|
批发超市
| 泊位/100m2建筑面积
| 0.5-0.6
|
餐饮、娱乐
| 泊位/100m2建筑面积
| 1-2
|
普通旅馆
| 泊位/100m2建筑面积
| 0.3-0.4
| 0.4-1
|
高级旅馆
| 泊位/100m2建筑面积
| 0.4-0.6
|
办公类
| 行政办公
| 泊位/100m2建筑面积
| 0.5-1.0
| 0.4-2
|
中心区商务办公/其他地区普通办公
| 泊位/100m2建筑面积
| 0.3-0.5
|
其他地区高级商务办公公
| 泊位/100m2建筑面积
| 0.5-1.0
|
文教卫
体 类
| 博物馆、图书馆
| 泊位/100m2建筑面积
| 0.2-0.4
| 1.5-2.5
|
展览馆
| 泊位/100m2建筑面积
| 0.5-0.7
|
市级影剧院
| 泊位/100座位
| 3-5
| 10-20
|
一般影剧院
| 泊位/100座位
| 1.0-2.0
|
大型体育场馆
| 泊位/100座位
| 2.5-3.0
|
小型体育场馆
| 泊位/100座位
| 1.0-1.5
|
公园
| 泊位/1公顷占地面积
| 2.0-4.0
| 3-10
|
中学
| 泊位/100学生
| 0.4-0.6
| 20-60
|
成人教育
| 泊位/100学生
| 0.3-0.5
|
医院
| 泊位/100 m2建筑面积
| 1-3
| 1.0-2
|
独立门诊部
| 泊位/100 m2建筑面积
| 0.5-0.6
|
厂房
仓库类
| 厂房
| 泊位/100 m2建筑面积
| 0.4-0.6
| 0.4-1
|
仓库
| 泊位/100 m2建筑面积
| 0.5-0.6
| 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