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规范货物运输发票税控器具的管理。当税控器具出现坏损需要更换时,自开票纳税人应向税控器具的重庆代理销售商(重庆航税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的《重庆市货物运输发票税控设备更换单》(附件5),才能进行更换。凡属于税控器具生产厂家保修条款规定期限内的,应免费更换。主管税务机关在确认《重庆市货物运输发票税控设备更换单》时,应严格审查和完成如下事项:
1.查验当期已开具发票的存根联和未使用的空白发票。
2.在货物运输税控后台系统接收坏损税控器具当前开票期已开具发票的电子数据,如坏损严重无法接收的,则根据查验后纸质发票存根联信息进行补录。
3.在货物运输税控后台系统对坏损税控器具当前开票期还未使用的空白发票进行退票处理,保证该票段的空白发票能够写入更换后的税控器具。
四、规范代开票纳税人的管理
(一)严格按规定代开发票。代开票纳税人提供运输劳务需税务机关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提供的有关资料应严格按照《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渝地税发〔2004〕249号)的第
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二)严格按规定征收税款。按代开票管理的纳税人,在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应严格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国税函〔2008〕819号)的规定执行,即按开票金额3%征收营业税,按营业税税款7%预征城建税,按营业税税款3%征收教育附加费,按开票金额0.05%征收印花税。同时按开票金额2.5%预征企业所得税,年终时进行清算。由国税负责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代开票纳税人,清算时按法律法规规定应退企业所得税的,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9号)的规定执行。代开票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的,年终不再进行所得税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