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启用综合征管软件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功能模块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8〕234号)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启用综合征管软件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功能模块的通知》(国税办发〔2008〕33号)转发你们。同时,经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研究,对我市代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代征依据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启用综合征管软件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功能模块的通知》(国税办发〔2008〕33号)精神,经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同意,由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委托对应的区(县)国家税务局在为临时经营纳税人代开发票征收增值税的同时代征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代征对象和代征工作时间
从2009年1月1日起,各区县国税局在为临时经营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征收增值税的同时为各区县地税局代征相应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三、计征依据
代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依据为:以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作为计征依据。
四、城建税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
城建税税率按代征所在地城建税的适用税率确定。市区为7%,县城、镇为5%,乡为1%。
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
五、票据使用
各区县国税局代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统一使用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税收通用缴款书》或《税收通用完税证》征收票据。
六、代征协议签订和经费事项
委托代征协议由区(县)地税局、国税局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签订。双方应严格履行代征协议的相关内容,按照协议的有关规定开展此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