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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水利厅关于妥善处理黄河宁夏段治理开发中自然保护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水利厅关于妥善处理黄河宁夏段治理开发中自然保护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8]177号 2008年11月3日)


沿黄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妥善处理黄河宁夏段治理开发中自然保护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妥善处理黄河宁夏段治理开发中自然保护有关问题的意见

  黄河宁夏段治理开发不仅关系全区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而且关系沿黄城市带战略的顺利推进。为妥善处理黄河河道治理开发与河道管理范围有关自然保护问题的关系,确保黄河治理工程建设和河道防洪工作正常开展,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黄河河道治理开发及其防洪管理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从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统筹协调河道防洪管理、治理开发与区域自然保护的关系,加强黄河治理和河道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确保黄河防洪安全和治理工程建设创造条件。
  二、切实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各类自然保护区设立及湿地生态建设保护的监督管理和组织协调。在河道管理范围(包括沿岸1公里区域)实施的各类自然保护活动,包括设立自然保护区,规划建设湿地生态等自然保护项目,应当与黄河流域综合治理规划、防洪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总体要求相一致,服从黄河防洪总体安排,并征求河道主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意见。
  三、各类自然保护区及湿地生态保护等项目建设,凡影响黄河防洪或造成河势变化的,建设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按防洪规划要求予以恢复和防护;影响河道防洪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由项目单位负责恢复或加固、改建。并按照河道管理机构要求,做好管理范围黄河防汛工作,确保黄河防汛安全。
  四、对已设立的自然保护区及规划的湿地生态建设项目,凡与黄河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相协调,影响黄河治理工程实施和河道管理的,各有关市、县 (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做好保护区范围和项目实施区域的规划调整,并理顺监督管理关系,确保与黄河防洪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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