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鄂价能交[2008]298号 2008年12月19日)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中石油、中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在鄂分公司:
现将《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8]37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国家决定自2008年12月19日起实施完善后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将现行汽、柴油零售基准价允许上下浮动改为实行最高零售价格,并适当缩小流通环节差价,将原来各地上浮8%后的零售上限价格,每吨分别降低1160元和1270元,作为各地汽、柴油的最高零售价,我省调整后的90号汽油最高零售价为6360元/吨,0号柴油最高零售价为5750元/吨。
我省市场汽、柴油最高销售价格见附表,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二、汽、柴油批发实行最高批发价格。中石化湖北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湖北销售分公司对系统外社会加油站批发汽、柴油时,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00元/吨,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60元/吨,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批零价差不得小于上述水平。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三、统一取消清净剂加剂加价。成品油销售企业销售成品油时,不得在国家规定的价格之外以任何名目加收任何费用,即使在汽、柴油销售中加入了清净剂的也不得加价。
四、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规定,此次液化气出厂价格不作调整, 武汉石油化工厂、荆门石油化工总厂液化气出厂价每吨仍应控制在4548元-5042元之间。
五、以上价格自2008年12月19日零时起执行。
六、中石化湖北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湖北销售分公司要认真落实调价方案,并在12月19日16:00时前将调价方案出台后的市场价格、供应情况及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告我局,遇有重大情况随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