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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机构编制动态管理机制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三)完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以宁夏机构编制网为平台,进一步完善编制实名制管理,强化对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的动态管理。各市、县(区)要及时对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变动情况进行台帐登记,按规定及时上报变动信息,逐月更新编制实名制网上公示内容。要加快机构编制管理的电子化进程,逐步实现全区机构编制动态监控与组织、人事、财政部门的网络互通、信息共享和工作联动,全面提高机构编制管理水平。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与财政预算、组织人事管理的约束协调制度

  各级编办要创新和改进服务方式,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加大与组织、人事、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力度,建立健全机构编制与组织、人事、财政部门相互衔接的管理机制,形成管理合力。

  (一)完善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建立与组织、人事部门协调配合的约束机制,组织、人事部门须在规定的编制和编制结构内调配人员,机构编制部门审核调配人员所占编制和编制结构情况,由事后管理向事前控制转变,由被动监督向主动管理转变。

  (二)完善机构编制与财政预算相互配套制度。建立机构编制管理、财政预算管理整体联动机制,保证机构编制管理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机统一。各级财政部门要把机构编制作为编制部门预算和核拨经费的依据,对擅自增设的机构和超编配备的人员,不得核拨经费;对擅自增设机构和超编配备人员的市、县(区),自治区财政将相应扣减转移支付资金。切实做到机构编制、实有人员、工资统发“三统一”的动态管理。

  (三)建立领导职数使用核对制度。各级组织部门任用领导干部须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限额内进行,不得突破或变相突破核定的领导职数。各级人事部门对超职数配备的领导干部不予晋升职务工资。各级编办要定期把各部门领导职数的核定情况向同级组织、人事部门通报,主动与组织部门沟通,核对掌握领导干部配备情况,使干部管理与领导职数管理整体联动。

  三、进一步建立健全机构编制工作的动态监督制度

  (一)完善机构编制工作考核制度。切实落实《中央编办、监察部关于印发〈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7〕5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07〕41号)精神,加强对各级各部门机构编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把机构编制工作,特别是机构编制动态管理工作,纳入市、县(区)和部门工作的考核范围,与年度工作同安排、同检查、同总结,量化打分,严格奖惩。今后,自治区党委决定调整市、县(区)党政主要负责人时,先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编办、自治区人事厅对其进行机构编制管理和人事管理的考核,凡发现违反规定审批机构编制、超编进人等问题,不得提拔或重用,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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