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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机构编制动态管理机制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机构编制动态管理机制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宁党办〔2008〕62号)


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区党委和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
  《关于建立机构编制动态管理机制,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编委会审议通过,报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关于建立机构编制动态管理机制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了更加科学合理地配置机构编制资源,充分发挥机构编制的动态调控作用,有效提高机构编制资源使用效益,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更好的体制机制保障,现就建立我区机构编制动态管理机制,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机构编制动态管理制度

  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调整、优化结构”的工作方针,进一步建立健全机构编制动态管理各项制度,实现机构编制的动态管理。

  (一)完善机构编制总量控制制度。各级各类行政、事业机构实行限额管理,编制实行总量控制。行政、事业机构由自治区按照中央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确定限额,各市、县(区)在限额内根据工作需要科学设置,动态管理,不得突破限额。行政编制由自治区在中央下达的员额内控制总量,编制实行分级管理,市、县(区)按照核定本级编制总量控制管理;事业编制由自治区按照有关标准,结合各地实际,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地域面积、人口规模等因素下达各市、县(区)事业编制总数,各市、县(区)在编制总数内分配使用,动态管理,不得突破限额。

  (二)完善机构编制动态调整制度。建立部门和事业单位职责履行情况跟踪考核机制,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合理调整机构编制资源配置。各级编办每年至少要对各部门和事业单位的职能变化、工作任务和职责履行情况进行一次定量分析,及时掌握情况,按照适当增减、整合优化的原则,及时对职责弱化、任务减少的事业单位予以合并,人员只出不进,收回空编,调整到职责增加较多、任务较重的单位,提高机构编制资源使用效益,为部门充分履行职责和高效运转提供保障。对新增的工作任务,要充分利用现有机构、编制、人员完成,确需补充编制的,首先要通过内部挖潜,在现有的编制存量中调剂解决,没有空编可供调剂的,可以采取连编带人调整的办法解决。同时,要通过转变政府职能、规范工作程序、改善人员结构、推行电子政务等途径,提高各级各部门的执行力和行政效能,实现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的精简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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