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统计局等部门关于淮安市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和淮安市单位GDP能耗监测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淮政办发〔2008〕16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部省属驻淮单位:
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淮安调查总队、市经贸委、市发改委编制的《淮安市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和《淮安市单位GDP能耗监测体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淮安市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根据能源消费总量的核算方法和省统计局核算要求,从能源供应和消费两个方面建立健全能源统计调查制度,以经济普查为基础,根据国民经济各行业的能耗特点,建立健全以全面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等各种调查方法相结合的能源统计调查体系。
二、统计指标体系
(一)建立健全能源生产统计进一步完善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产品产量统计制度,增加能源核算所需要能源产品的中小类统计目录。
(二)建立健全能源流通统计以能源分地区(省辖市间)流入与流出统计为重点,建立健全能源流通统计。
1.煤炭。将现有煤炭分地区(省际间、省辖市间)流入与流出统计范围由重点煤矿扩大到全部煤炭生产和流通企业。调查内容:分地区煤炭销售量。调查范围:全部煤炭流通企业。调查频率:月报,2008年定期报表正式实施。调查方式:省经贸委组织全面调查,市经贸委具体负责实施。
2.原油。原油分地区(省际间、省辖市间)流入与流出量可根据现有“原油生产与销售去向”统计报表指标计算。
3.成品油。成品油分地区(省际间、省辖市间)流入与流出量,通过建立“批发与零售企业能源商品购进、销售与库存”统计制度取得。
(1)在经商务部批准的经营成品油批发业务的企业范围内,建立成品油购进、销售、库存统计制度。
调查内容:成品油购进量,购自省外、市外,销售量,售于省外、市外,售于批发零售企业,库存量。
调查范围:经商务部批准的经营成品油批发业务的全部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8年定期报表正式实施。调查方式:各级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