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五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淮政办发〔2008〕17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五、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职工生活补贴发放工作,适度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让他们都能享受到改革开放发展的成果,决定调整五、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职工生活补贴标准,并对补贴标准的调整口径进行统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符合苏人四〔1982〕151文件规定享受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五十年代企业精简退职人员;符合省政府苏政发〔1981〕77号文件规定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
二、调整标准五十年代企业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调至550元/月,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统一调至500元/月。
三、列支渠道从机关、事业单位精简退职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由各县(区)财政解决,从企业精简退职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仍由退职人员所在的企业按原渠道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