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市市容主管部门扎口负责本市建成区内的户外广告(店招)设置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包括户外广告的设计、材质、色彩、造型、时限等),根据户外广告(店招)设置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对户外广告(店招)设置进行审批,除工商部门外其他相关部门不再参与具体项目的审批。徐州经济开发区经授权后可自行审批,但开发区内户外广告(店招)设置规划须经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3、特殊情况下,确需增设户外广告的,在符合户外广告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市容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
三、严格户外广告(店招)设置审批程序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户外固定广告、流体广告设置行政许可,应当到市市容主管部门设在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提出申请,市市容主管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最多不得超出10个工作日;灯光广告设置行政许可,应按照《
徐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的要求,报送市市容主管部门,由市市容部门依据户外广告规划、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及相关标准和规范予以审批,并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店招及指示牌的设置由市、区两级市容主管部门按辖区分别行使审批权,审批时限不得超出3个工作日。区市容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市市容主管部门备案审查,备案审查期为3个工作日,逾期审批将自动失效。
2、沿街新建的大型商场、市场等确需在建筑物外立面设置户外广告的,建设单位在委托设计外立面效果图时应一并委托设计户外广告(店招)的位置及效果,市规划部门按市政府批准的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进行规划审批,市市容主管部门根据规划要求办理户外广告(店招)设置行政许可。
四、进一步加快户外广告市场化运作步伐
1、户外广告设施经营权应当通过招(邀)标、公开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取得。市市容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建成区内(不含经济开发区)户外广告设施的市场化运作工作,通过招投标出让户外广告经营权所得收入,一律纳入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部用于市市容主管部门、各区和有关产权单位实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市政府不再留成。
2、新增户外广告位一律通过招(邀)标、公开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单位;已经按照BOT模式运作的户外广告设施经营权到期后,由市市容主管部门组织招(邀)标或公开拍卖确定经营单位(招标文件上必须明确户外广告的规格、材质、色彩等组成要素),对于材质较好、造价较高的户外广告,可给予费用优惠或补贴;未进行市场化运作的户外广告设施,符合规划的按要求进行市场化运作,不符合规划的依法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拒不拆除的,由市、区市容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强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