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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户外广告(店招)设置管理工作的意见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户外广告(店招)设置管理工作的意见
(徐政发〔2008〕1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户外广告(店招)管理,美化城市市容市貌,提升城市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户外广告(店招)设置管理范围及内容

  1、管理范围。市区户外广告(店招)设置管理范围为本市建成区(含新城区、徐州经济开发区及道路、穿城公路、街巷、三环路、四环路、城市出入口道路两侧,高铁、机场附近及沿途道路两侧)内的户外广告(店招)设置。

  2、具体定义。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的广告。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定着于城市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公共设施上或者在城市的公共场地、道路上设置的,具有构筑物性质的,用于发布户外广告的固定媒体。店招是指在经营、办公所在地的建(构)筑物上设置的只用于标明单位(店铺)名称或字号,不含其它宣传内容的标牌、标志、字体等。

  3、设置形式。主要包括利用下列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广告:一是固定广告,即定着于建(构)筑物外部或者道路、公共广场、城市公共场地、城市公共设施上,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电子翻板装置、路牌、灯箱、实物模型、单柱式、落地式装置、条幅、布幅、招牌、张贴及利用气球、充气拱门等形式发布的广告;二是流体广告,即利用车、船、飞艇等移动工具外部设置、绘制、悬挂、张贴的流体广告;三是利用其他户外媒体设置的广告。

  二、实行归口管理、部门协作的管理体制

  1、市市容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徐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采取招(邀)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有资质的专业设计单位编制建成区户外广告(店招)设置总体规划和主要道路、重点区域的详细规划,经市市容、规划、市政、园林及公安等相关部门共同论证、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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