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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确定岭秀枫景等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涉及渝价[2009]294号文件附表中相应物业的有关规定”已被《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确定聚金花园等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31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31日)废止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确定岭秀枫景等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渝价〔2008〕569号)


重庆荣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星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厦重庆第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利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绅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们“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的请示”收悉。根据《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对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04]778号)精神和你们申报的各物业环境、设备设施条件及现场查验等情况,经研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物业的公共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详见附表。
  二、附表中备注为试行标准的,在试行期间,应下浮30%收费。下浮的30%由建设单位承担。待相关设备设施等完善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向我局申报物业服务正式收费标准。
  三、物业服务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种方式收取电梯费。
  1、月票票价
  按层计算:张/人=10元(第三层)+0.30元×(N-3),N为楼层数。
  按人计算:常住人口每人每月10元。
  2、次票票价:单上单下每人次0.30元,上下往返每人次0.50元。
  四、物业服务企业接本通知后,须持本通知到我局检查分局办理明码标价相关手续,并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服务内容、服务标准长期公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醒目位置,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除本通知收费项目外,严禁自立项目和超标准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五、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要依法及时查处。
  六、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公布的试行标准同时废止。正式标准执行到业主委员会成立为止。

  附件:岭秀枫景等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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