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滁政办〔2008〕64号)


琅琊区、南谯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1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管理,建立有效的项目决策、管理和监督制度,合理使用政府性资金,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财政性资金、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含国债资金)以及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市本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和社会公益性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改善民生,加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区域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它项目。政府投资项目要注重社会效益和经济适用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总投资中政府投资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下同)的项目。政府投资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管理,接受市财政和审计等有关部门监督。

  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政府投资项目领导小组,下设资金管理办公室和跟踪审计办公室,资金管理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跟踪审计办公室设在市审计局。

  第六条 市发改委是市政府投资综合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汇总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会同市财政等单位以及政府投资项目各主管部门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办理项目审批手续,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等。

第二章 项目储备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市政府各主管部门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提出项目建议,报市发改委。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