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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2008年促进外贸外经发展意见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2008年促进外贸外经发展意见的通知
(徐政办发〔2008〕1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今年以来,全市上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奋力拼搏,开拓创新,全市开放型经济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是,受国内外经济金融环境的影响,我市外经贸工作也面临着较大的困难和考验。年底将至,为进一步加强对各单位外贸外经工作的指导,促进各单位更好地完成全年目标任务,市政府决定进一步明确2008年促进外贸外经工作发展意见,现将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2008年促进外贸外经发展的意见仍然按照《市政府关于促进外贸外经发展的意见》(徐政发〔2007〕30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将上述意见的第一项鼓励外贸出口第一条出口增幅奖励中 “连续两年自营出口增长”的企业范畴,进一步明确为当年与上一年自营出口均为增长(不包括上一年新出口或中断增长年度)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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