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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监督办法》的通知


  (四)支付大额款项和将资金支付到个人账户上没有付款依据的;

  (五)以住房公积金向他人提供担保的;

  (六)挪用住房公积金本息、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的;

  (七)其他违规和可疑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的。

  第十六条 公积金管理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管理中心应将下列事项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或有关监督部门:

  (一)出现挪用或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

  (二)管理中心及工作人员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查处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三)管理中心预计会出现亏损的;

  (四)解除与有关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经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和相关手续委托关系的;

  (五)委托购买国债结算代理人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

  (六)管委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进行决策的;

  (七)其他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

  上述报告事项应作出详细说明。

  第十七条 实行住房公积金监督情况的通报制度。监督部门定期或不定期通报被监督单位贯彻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情况和住房公积金决策、管理、使用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

  第十八条 管理中心管理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年度机构管理费用预算由管理中心按照市财政局核定的标准编制,报市财政局审批后执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贷款风险准备金后的机构管理费用以及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全部上缴财政,机构管理费用的使用按照年度预算序时拨付。

  第十九条 管理中心每年年初应当向社会公布住房公积金管理、使用的年度公报和财务报告。

  管理中心与单位及其职工应当规范对账制度,对账工作每年至少一次。各单位应当及时将住房公积金对账单发给职工,并将核对结果向管理中心书面反馈确认。管理中心应当免费为单位和职工无偿提供查询、对账服务。

  管理中心要严格审查帐户设置、管理以及资金流向,每年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内部审计检查。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协助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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