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监督办法》的通知
(滁政〔2008〕1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滁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监督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颁布施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滁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监督,保障住房公积金安全运作,根据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建设部《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市政府,建委、财政、审计、监察、房产、人民银行滁州市中心支行等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以及工会、缴存单位代表组成。管委会、市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滁州监管分局(以下简称银监分局)、人民银行滁州市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管理职权,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的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监督单位是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分中心、营业部,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受委托办理市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银行。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监督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监督包括以下内容:
(一)贯彻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和政策情况;
(二)管理中心履行职责情况,以及依法接受监督情况;
(三)受委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有关金融业务和相关手续情况;
(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监督方式包括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