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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监督办法》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监督办法》的通知
(滁政〔2008〕1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滁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监督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颁布施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滁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监督,保障住房公积金安全运作,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市政府,建委、财政、审计、监察、房产、人民银行滁州市中心支行等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以及工会、缴存单位代表组成。管委会、市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滁州监管分局(以下简称银监分局)、人民银行滁州市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管理职权,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的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监督单位是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分中心、营业部,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受委托办理市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银行。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监督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监督包括以下内容:

  (一)贯彻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和政策情况;

  (二)管理中心履行职责情况,以及依法接受监督情况;

  (三)受委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有关金融业务和相关手续情况;

  (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监督方式包括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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