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鲁财综〔2008〕95号)
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各市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通知》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所涉及的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或注销手续,并到发放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核销手续。对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2009年1月1日前征收的收费资金,仍按原规定渠道,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全部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坐收坐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