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管理的通知
(滁政〔2008〕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提高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管理水平,强化污染源自动监控,确保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根据国家环保部《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规定和省环保局有关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实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管理细则。目前,我市在相关污染企业安装了62套在线自动监控设施,由企业自行管理,由于专业技术条件等原因,运行不正常。为此,市环保局要抓紧牵头制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细则》,明确运行管理单位资质及相关运行维护具体要求,抓好运行管理。
二、运行管理单位的确定。由市环保局在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依法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有资质的社会第三方运营管理单位,委托其对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实行统一运营管理。
三、管理经费标准及给付。第三方运营管理经费由企业支付50%;市级企业由市财政补贴50%,各县、市、区企业由各县、市、区财政补贴50%。财政负担部分从2009年起分别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市环保局于每年2月底前对上年全市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依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细则》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企业和各级财政向第三方运营管理单位支付经费的依据。新建的自动监控设施运营管理经费计算时间,由市环保局核实确定并出具证明材料。运营管理经费由企业和各级财政直接向第三方支付,不得拖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