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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建筑劳务分包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建筑劳务分包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鄂建文[2008]248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精神,我厅制定了《湖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将我省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不含由国务院、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的审批管理权限,下放给各设区市和恩施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设区市、恩施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相关行政许可,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登记备案;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照设区市、恩施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权限实施相关行政许可,结果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此次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管理权限的下放,是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又好又快地发展壮大我省建筑业企业的重要措施。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意见》的规定,精心组织,建立健全制度,认真贯彻实施。为了做好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批权限
  《意见》规定的由设区市、恩施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执行的上述行政审批权限。
  二、审批程序
  (一)设区市、恩施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程序:
  由建筑业企业向其工商注册地所在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设区市、恩施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批结果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备案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设区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文件一份;
  2、《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份;
  3、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4、《湖北省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备案汇总表》(含电子文档)一份(见附件1),或《湖北省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备案汇总表》(含电子文档)一份(见附件2);
  5、经设区市和恩施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过的各企业网上申报资料。
  (二)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程序:
  直管市、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建筑业企业提出的申请,经审批后,将审批结果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审查备案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直管市、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文件一份;
  2、《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份;
  3、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4、经直管市、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过的各企业网上申报资料。
  (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完成备案手续后,打印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交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盖章、核发。
  三、资质管理
  (一)《意见》规定的审批权限内的建筑业三级资质企业(含以往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审批的建筑业三级资质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由企业工商注册地所在设区市、恩施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归口管理。
  (二)上述建筑业企业的出省手续,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办理。
  (三)上述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变更、转正、延续,由企业工商注册地所在设区市、恩施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或审查备案。
  登记备案应提交如下资料:
  1、设区市、恩施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变更、转正、延续的文件;
  2、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变更、转正、延续汇总表(含电子文档):
  《湖北省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变更备案汇总表》一份(见附件3);
  《湖北省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变更备案汇总表》一份(见附件4);
  《湖北省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延续备案汇总表》一份(见附件5);
  《湖北省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延续备案汇总表》一份(见附件6);
  《湖北省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转正备案汇总表》一份(见附件7);
  3、经各设区市和恩施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过的各企业网上申报资料。
  审查备案应提交下列资料:
  1、直管市、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变更、转正、延续的文件一份;
  2、《意见》规定办理上述手续应提交的相关资料的复印件一套;
  3、经直管市、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过的各企业网上申报资料。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建筑劳务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实施细则,建立健全资质审批、管理责任制,实行专人负责,加强对资质审查专办人员的培训、管理工作,切实做到资质审批各环节的可追溯性。
  (二)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本辖区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建立信用档案,运用网络信息化手段对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实施动态监督管理。
  (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企业申请材料、初审部门的审核材料、作出的资质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对资质许可工作问题多、质量差的地区,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责成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更换相关资质审批专管人员,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相关下级建设行政部门限期予以整改,限期整改期间,相关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须将本部门审批的行政许可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复审,复审批准方能生效。
  (四)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定期汇总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企业名单及其基本情况,并在相关网站上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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