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建造师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
(鄂建文[2008]252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有关建筑业企业:
根据《湖北省注册建造师管理办法》(鄂建[2007]48号)、《湖北省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实施办法》(鄂建[2007]80号)等文件精神,为确保我省建造师注册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注册建造师变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建造师申请变更注册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市州建设主管部门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审核意见表
2、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系统自动生成有条形码的表)
3、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执业印章;
5、聘用执业单位变更的,应当提供:
①原聘用单位建造师变更注册审核意见表(附件)
②原聘用单位解聘合同(或相关证明)
③现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④现聘用单位应聘合同复印件(或相关证明)
聘用执业单位变更的,原则上不能影响原聘用单位相应资质条件所需建造师人数。
为保持工程建设的连续性及建造师从业队伍的稳定性,建造师自注册批准之日起,原则上一年内不办理聘用执业单位变更手续。
6、聘用执业单位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工商变更登记表复印件(核原件)、以及变更后的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核原件);
7、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第二代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核原件)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有效证明。